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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布重点领域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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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刘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克伦特罗)的牛肉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刘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某销售的鲜牛肉经抽样检验,产品中含有克伦特罗(农业农村部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危害人体健康)。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出涉案牛肉的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产品源头无法追溯。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克伦特罗)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某海鲜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肝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某海鲜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肝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我部门收到上级转办抽检线索,对辖区某海鲜店经营的“金砖鹅肝”开展核查处置。经检验,涉案产品同时检出鹅源性成分与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将掺有鸭肝的产品标称鹅肝对外销售,属于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溯源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源头无法追溯。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鹅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某海鲜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肝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某海鲜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肝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我部门收到上级转办抽检线索,对辖区内某海鲜店经营的“金砖鹅肝”开展核查处置。经检验,涉案产品仅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鹅源性成分,属于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鹅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上游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跟进查处。 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范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范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我部门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范某经营的牛肉铺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传某麻辣烫店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入网经营,现场无法提供与实际经营地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卢某经营的炒鸡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卢某经营的炒鸡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我部门在网络餐饮专项排查中发现,卢某经营的炒鸡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系其花费300元委托他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虚假证件上传外卖平台完成入网,现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伪造证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蒋某经营的某麻辣烫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案。 2026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开发区蒋某经营的某麻辣烫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我部门在网络餐饮专项排查中发现,蒋某经营的某麻辣烫店存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系其花费400元委托他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虚假证件上传外卖平台完成入网,现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伪造证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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