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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说明

发布日期:2026-0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文件规定,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经社区申请、街道审核确认,以下单位为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执行有关价格政策,现予以说明。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

2026年5月28日

附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明月社区明月办公楼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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