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33705000045051026/2024-00455 | 发文字号: | 东开综字〔2024〕27号 |
| 发布机构: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 | 综合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部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 12- 18 | 浏览次数: | 来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2024- 12- 18 | 来源: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部
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开综字〔2024〕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开环委办〔2023〕2号)同时废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部
2024年12月18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警预报
3.1 风险评估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解除与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总体减排要求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信息联络保障
6信息发布
6.1 应急预案发布
6.2 预警信息发布
7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9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由开发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应急管理部、综合执法部、建设管理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接收、上报预测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承办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响应措施的落实及信息公开等;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部组成。负责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按程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宣传组由组织人事部牵头,经济发展部、应急管理部、综合执法部、建设管理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督导检查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经济发展部、综合执法部、建设管理部、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参加。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各组成单位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后。
3 预警预报
3.1 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 预警分级
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程序。接到市指挥部预警发布的通知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方案,报请区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发布,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黄色、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副指挥审批;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审批。
3.3.2 区域联动。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当接到市指挥部通报的预警发布的通知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配合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3.4 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3.4.1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降低或解除预警的方案,报批准相应预警发布的领导审批后及时发布。
3.4.2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升级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调整通知时,立即按照上级指令调整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等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适时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3 总体减排要求
4.3.1 动态修订减排清单。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我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得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当不低于《指南》要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区指挥部应当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当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应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报请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我区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2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4 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和保障类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切割、除锈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需要外,城区内应当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需要外,全区域内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性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等)。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15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应急响应档案,并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整理存档,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经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深入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按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 信息联络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 信息发布
6.1 应急预案发布
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配合区指挥部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预案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6.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预案备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
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 责 |
1 | 组织人事部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经济发展部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应采取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参与督促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 对应急启动后全区重点企业、单位用电量变化情况进行协调调度,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财政金融部 | 按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经费保障。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应急管理部 | 负责对接市气象局进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综合执法部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督查和落实港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负责落实普通国省道的保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建设管理部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落实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职责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落实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在职责范围内落实道路保洁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道路的保洁、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负责落实相关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及职责管辖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落实拆迁工地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督导查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公安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交警一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实施对渣土运输、砂石车等违规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和处罚。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负责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会同经济发展部督促各企业落实应采取限(停)产、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交警一大队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企业 | 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配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停)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文字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一图读懂